在國外立的遺囑,能用來繼承在中國的房產和存款嗎?
在國外立的遺囑,只要遺囑方式符合遺囑行為地法律,或者遺囑人國籍國、經常居所地的法律,就可以用來繼承在中國的房產和存款(《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2條)。繼承人可以拿它到公證處辦繼承公證,也可以在全體法定繼承人參與下,直接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登記。有繼承人對遺囑有異議的,公證處不予辦理,只能調解或起訴(《公證法》第31條第(四)項)。遺囑和其他在境外形成的文件,要先辦證明手續,並翻譯成中文。
本頁寫給手上有一份在中國內地以外所立遺囑的繼承人,也寫給在國外立了遺囑、在中國有財產的人。下文的「遺囑人」,指立遺囑的人。張紅軍律師 2012 年起專注婚姻家事與繼承。
在國外立的遺囑,在中國有效嗎?
在國外立的遺囑,遺囑方式只要符合下面任何一種法律,遺囑就成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2條)。遺囑方式,指遺囑是怎麼立的:是否書面、有沒有簽名和日期、見證人夠不夠。
遺囑效力是另一個問題,指遺囑發生什麼作用、內容怎麼理解。它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第33條)。所以,長年住在加拿大的人立的遺囑,哪怕處分的是廈門的房子,也可能要按加拿大法律來理解。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在中國的遺產就按中國法律(第34條)。
這幾條規則的完整說明,見在中國的遺產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外國法律有什麼要求,例如在當地立遺囑要幾個見證人,要問遺囑所在國的律師。張律師只就中國法律提供意見。
公證處怎麼用外國遺囑?
公證處用外國遺囑,是為了出具繼承公證書;銀行和不動產登記機構都憑這份公證書辦理。繼承人要交被繼承人生前全部遺囑的原件(中國公證協會《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第3條第(六)項)。涉及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法》第25條)。
指導意見對遺囑分三種審查方式(第14條)。公證遺囑,審查內容是否合法,並向全體法定繼承人核實。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要取得全體法定繼承人對遺囑內容無異議的書面確認。在境外所立的遺囑,按法律、法規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確認效力(第14條第(三)項)。
司法部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給各地公證處的覆函,至今仍標為現行有效。1988 年一份覆函講的是香港遺囑:遺囑已經香港高等法院檢定,公證處仍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與中國法律抵觸,才能辦遺囑繼承公證(〔88〕司公字第67號)。
當事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有爭議的,公證處不予辦理(《公證法》第31條第(四)項)。遺囑無效或效力無法確認,或者遺囑繼承人中有人既沒申請公證、也沒表示放棄繼承的,公證處也不辦遺囑繼承公證(指導意見第15條)。受遺贈人,即遺囑指定、但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受益人,申請接受遺贈公證,參照同樣的規定辦理(第18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直接憑外國遺囑辦登記嗎?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直接憑遺囑辦繼承登記。因繼承、受遺贈申請不動產登記,可以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和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也可以改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繼承人可以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
全體法定繼承人仍然要參與。按 2024 年自然資源部等四部門的通知,不經公證辦遺囑繼承登記的,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共同查驗遺囑的有效性、是否為最後一份遺囑;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交了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的繼承人,也無需到場(自然資發〔2024〕9號第六條第(一)項)。
這些規定沒有專門講境外所立的遺囑怎麼處理。任何一位繼承人簽字之前,先問清房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
銀行存款沒有登記這條路。存款人死亡後,銀行憑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證明書辦理過戶或支付;繼承有爭執的,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3〕7號第40條)。先查有哪些帳戶,見查清父母在中國的房產和存款。
什麼情況下,外國遺囑要上法院?
繼承人對遺囑有異議,或者公證處無法確認遺囑效力時,外國遺囑就要走到法院。繼承人協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民法典》第1132條)。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項)。
遺囑在境外立,屬於發生在中國領域外的法律事實,法院可以認定案件為涉外民事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四)項)。第32條或第33條指向外國法律的,由法院查明:可以由當事人提供,可以通過司法協助渠道或使領館取得,也可以由法律專家提供(同法《解釋(二)》第2條)。
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後,不動產登記機構(實施細則第14條)和銀行(銀發〔1993〕7號第40條)都可以憑它辦理。案件從起訴到判決怎麼走,見繼承糾紛打官司會怎麼走。
遺囑和其他境外文件,要先辦哪些手續?
境外形成的文件,要先在形成地辦證明手續,再翻譯成中文。委託書、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怎麼辦,見住在海外辦繼承要準備哪些文件。
遺囑本身怎麼證明
遺囑人在國外自己簽的遺囑,是私人文書。附加證明書只能加在公文書上,例如公證文書、法院文書,或加在私人簽署文件上的官方證明(《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第1條)。所以,遺囑要先有當地的官方證明,例如公證人的證明,才能再辦附加證明書。公約締約國以外的國家,走領事認證;兩者的區別見附加證明書是什麼。
遺囑人過世後,就沒有人能代他到公證人面前確認簽名了。司法部兩份舊覆函,可以看出公證處接受過什麼:
- 在加拿大立的遺囑(1991 年):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生前的家庭醫生出具書面證明,證明遺囑筆跡或簽名屬實,經加拿大公證人公證,再經加拿大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和中國駐加拿大使領館認證(〔91〕司公字第43號)。加拿大後來已加入附加證明書公約。
- 經香港法院檢定的遺囑(1988 年):遺囑原件由法院保存,當事人拿到的是檢定書和遺囑影印件;公證處可以要求當事人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中國委託公證人)辦公證證明(〔88〕司公字第67號)。
指導意見要求交遺囑原件(第3條第(六)項),所以要早點問公證處,你這份遺囑交哪些材料可以。
翻譯和訴訟證據
向法院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中文譯本(《民事訴訟法》第73條)。對譯文有異議的,雙方共同委託翻譯機構;選不定的,由法院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5條)。公證處和登記機構接受哪種譯文,張律師會在花錢翻譯之前先問清楚。
打官司時,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公文書證,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國與該國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例如附加證明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6條)。
哪些問題會卡住外國遺囑?
下面任何一項,都可能讓外國遺囑在公證處、登記機構或法院卡住。
- 有繼承人對遺囑有異議。公證處不予辦理(《公證法》第31條第(四)項),只能調解或起訴。
- 還有別的遺囑。公證處要全部遺囑的原件(指導意見第3條第(六)項),登記機構要查驗是否為最後一份(2024 年通知第六條第(一)項)。按中國法律,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為準(《民法典》第1142條);見為在中國的財產立遺囑。
- 遺囑沒有處分到中國的財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民法典》第1154條第(五)項)。遺囑寫「我的全部財產」,算不算包括中國的房子,是遺囑怎麼理解的問題,要按第33條指向的法律判斷。
- 財產不全是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除有約定外,先分出一半歸配偶(《民法典》第1153條)。遺囑處分的財產不屬於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公證處不辦(指導意見第15條第(三)項)。
- 有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遺囑要為他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民法典》第1141條);利害關係人對此有爭議的,公證處不辦(指導意見第15條第(五)項)。
- 受遺贈人沒有表態。按中國法律,受遺贈人(例如朋友、慈善機構)要在知道受遺贈後 60 日內表示接受,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民法典》第1124條)。
- 遺囑原件在別人手裡,例如由國外法院或律師保管(指導意見第3條第(六)項)。
遇到其中任何一項,先寄幾句話,寫明遺囑在哪裡立的、其他繼承人的姓名,我們先做利益衝突檢查。
遺囑在國外立、本人還在世,要檢查什麼?
檢查三點:遺囑形式是否符合第32條所列的某一種法律;遺囑有沒有寫清楚中國的財產;以後再立的遺囑,會不會不小心把它撤回(《民法典》第1142條)。民法典規定的六種遺囑形式,沒有一種要求用特定語言(第1134至1139條)。
把在中國的每一處房產連同所在城市、每一家銀行都寫進去。要不要另立一份處分中國財產的遺囑,見為在中國的財產立遺囑。按中國法律審閱已有的遺囑,收費 USD 1,250 起。
收費多少?
手上有外國遺囑的繼承人,第一步是書面評估,USD 1,950:寫明繼承人有誰、遺囑適用哪國法律、走哪條路、每位繼承人要準備什麼文件。
| 服務 | 收費 |
|---|---|
| 海外繼承人書面評估 | USD 1,950 |
| 遺囑審閱(遺囑人在世) | USD 1,250 起 |
| 代辦繼承公證(一份遺產、三位繼承人以內) | USD 3,500 起 |
| 遺產糾紛一審訴訟 | USD 20,000 起 |
公證費、翻譯、附加證明書或認證費用,以及廈門以外的差旅,按實際發生計。見合作方式。
外國遺囑的其他常見問題
遺囑已經在國外辦過遺產認證(probate),在中國還要辦什麼?
在中國的遺產,仍要經過公證處、不動產登記機構或中國法院辦理;中國法律沒有遺產認證這道程序。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例如就遺囑爭議作出的判決,要經中國法院承認才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98、299條;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是什麼)。
遺囑指定了國外的遺囑執行人,這位執行人在中國能做什麼?
按中國法律,遺囑執行人就是遺產管理人(《民法典》第1145條),在中國的遺產管理也適用中國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4條)。遺產管理人負責清理遺產、製作清單、保管財產、處理債權債務,並按遺囑分割遺產(《民法典》第1147條)。見遺產管理人是什麼。
在香港、澳門立的遺囑,算外國遺囑嗎?
在香港、澳門立的遺囑,就適用哪裡的法律來說,大體上按外國遺囑的規則處理: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涉及香港、澳門的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它對這部法律的解釋(《解釋(一)》第17條)。香港的文件發往內地使用,走中國委託公證人的辦法,不用附加證明書;見在香港、澳門、台灣簽的文件怎麼辦。
查不清外國法律怎麼辦?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10條)。法院可以請當事人協助提供,但不能只因當事人沒有協助,就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解釋(二)》第2條)。
要開始的話,先寄幾句話,說明遺囑和在中國的財產,並寫上其他繼承人的姓名,我們先做利益衝突檢查。一個工作日內回覆(北京時間;週末和中國法定假日順延)。
本頁是對中國法律的一般說明,不構成針對某一份遺囑或遺產的法律意見。
延伸閱讀
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10、32、33、34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修正)第1、17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3〕12號)第2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1132、1134至1139、1141、1142、1145、1147、1153、1154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正)第25、31條
- 中國公證協會《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2009年)第3、14、15、18條
-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88〕司公字第67號、司法部公證司〔91〕司公字第43號覆函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24年修訂)第14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4年修正)第14條
- 自然資源部等四部門自然資發〔2024〕9號通知第六條第(一)項
-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號)第40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34、73、298、29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52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第16條
-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1961年,海牙)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