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海外的繼承人,怎麼賣掉在中國繼承的房子、把房款匯到國外?
住在海外的繼承人賣中國的房子,分三步:先把房子登記到繼承人名下,再由國內的代理人憑你在國外簽的委託書出售,最後經外匯局核准把房款匯出。繼承人還沒登記,房子就過戶不到買方名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條)。外國公民和港澳台居民賣房後,可以通過銀行購匯,匯到本人在境外的帳戶(《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張紅軍律師 1998 年起執業,2012 年起專注婚姻家事與繼承。房子怎麼繼承下來,見住在海外,怎麼繼承在中國的房產;本頁只講賣房和匯款。
為什麼要先登記到繼承人名下才能賣?
房子要先登記到繼承人名下,因為繼承人處分繼承來的不動產,沒登記就不發生物權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條)。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就取得房子(第二百三十條),但登記簿上還是父母的名字,所以要辦兩次登記,一前一後。
第一次是繼承登記,繼承人可以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交死亡證明、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親屬關係材料;也可以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次是買賣過戶,由賣方和買方共同申請(《條例》第十四條)。
第一次登記要不要辦繼承權公證書,見繼承權公證書是什麼。
幾位繼承人,誰要同意、誰要簽字?
遺產還沒分割時,賣房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看法是,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遺產屬於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25條,2016 年,當時依據的是已廢止的《繼承法》)。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要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繼承人登記以後,看登記的是哪一種共有:
- 共同共有: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三百零一條),一起申請過戶登記(《實施細則》第十條)。
- 按份共有,例如每人三分之一: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就可以賣整套房,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一條),由他們共同申請登記(《實施細則》第十條)。
- 按份共有人也可以只賣自己那一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第三百零五條)。
三分之二這條規則,到了登記窗口未必順利。2020 年自然資源部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時提到,有的登記機構因為少數份額的共有人不配合,就不給辦理;答覆重申了法律規定,把這種做法歸為執行層面的問題。打算按三分之二辦的,先問清楚房子所在地的登記機構。繼承人連遺產怎麼分都談不攏的,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見家人為遺產起爭議怎麼辦。
一位繼承人想留下房子、給其他人補錢,可以嗎?
一位繼承人可以留下房子、給其他人補錢,前提是繼承人都同意。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 分割時就定下來:繼承人簽分割協議,把房子分給其中一人,登記機構憑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分配協議,把房子登記在這個人名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 按份登記以後再買:一位共有人買下其他人的份額。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份額,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法院不支持,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十三條)。雙方一起申請轉移登記(《實施細則》第十條)。
簽字之前,先把兩件事談清楚。一是買房的那位繼承人,不能同時當其他繼承人的代理人跟自己簽約,除非他們同意或者事後追認(《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二是這筆補償款在稅務上怎麼處理,要問稅務機關;付給海外繼承人的錢能不能按下文的繼承財產路子匯出,要先問外匯局。
人不回國,能賣嗎?
人不回國也能賣,委託國內的代理人辦。境外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授權委託書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認證或者公證;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條約辦(《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多數國家的做法是先找當地公證人公證,再辦附加證明書或領事認證;各國怎麼辦,見海外繼承人要準備哪些文件。
書面委託書要寫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由你簽名(《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賣房用的委託書,要把每一步都寫進去:
- 商定價格和付款方式,簽買賣合同;
- 申請轉移登記;
- 申報、繳納賣方的稅費,領取完稅憑證;
- 把房款收進委託書寫明的帳戶;
- 交房,結清水電、物業等費用;
- 向外匯局和銀行申請購匯、匯出。
漏寫一項,就得重新簽,再辦一次公證和附加證明書或認證。同一份委託書也可以把前面的繼承登記一併寫進去;當地登記機構和外匯局接不接受一份委託書辦兩件事,簽字前我們會先確認。
住在國內的繼承人規矩不一樣:委託代理人辦賣房登記的,要和代理人一起到登記機構現場簽委託書,委託書經過公證的除外(《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賣繼承的房子,要繳哪些稅?
賣方繳個人所得稅,可能還要繳增值稅;契稅由買方繳。具體多少,要看房子持有多久、當初買價多少和當地的標準,最後以房子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核定為準。
| 稅種 | 誰繳 | 全國性規定 |
|---|---|---|
| 契稅 | 買方 | 承受房屋權屬的一方繳納(《契稅法》第一條)。 |
| 增值稅 | 賣方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出售購買不足 2 年的住房,按 3% 的徵收率全額繳納;購買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徵(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 |
| 個人所得稅 | 賣方 | 轉讓收入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 20% 繳納(《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六條)。住在海外的繼承人也要繳: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第一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
| 土地增值稅 | 賣方 | 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 |
有兩點要看具體情況,由稅務機關認定。一是繼承來的房子從什麼時候算「購買」,這關係到上面的 2 年和下面的 5 年。二是財產原值:房屋按購進價格和有關費用計算,提供不了完整、準確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既沒有購房合同、發票,契稅檔案裡也查不到上次交易價格的,稅務機關可以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個人所得稅,比例由各地在 1% 至 3% 之間確定(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國稅發〔2007〕33號第四條)。父母當年的購房合同、發票和契稅票據,越早找越好。
個人轉讓自用 5 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只有一套住房(財稅字〔1999〕278號第四條;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具體稅額我們不做估算;你所在國家要不要繳稅,請問當地的稅務顧問。
外國籍和港澳台的繼承人,房款怎麼匯出去?
外國公民和港澳居民,可以把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經外匯局批准,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境外(《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十條)。台灣居民繼承大陸財產的對外轉移,比照這部辦法辦理(第十四條)。
- 向哪裡申請: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外匯局(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第六部分第一項)。
- 交什麼:書面申請(寫明繼承轉移的原因、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財產來源和變現情況)、申請表、身分證明、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證明,以及財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第九條)。外國公民還要交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國外定居證明(第九條)。
- 一次申請:同一位被繼承人的遺產變現後要轉出的,一次性申請,可以一次或分次匯出(第六條)。
- 匯到哪裡:銀行直接匯到繼承人在居住國家或地區的本人帳戶,不能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第十一條)。
家裡有爭議的,到這一步可能整個卡住。涉及國內刑事、民事訴訟的財產,案件審結前外匯局不受理;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也不受理(第十二條)。申請轉移的財產,要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並且跟別人沒有權益爭議(第三條)。
繼承人還是中國籍,怎麼辦?
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不在上面這條繼承轉移的路子裡,那條路只寫了外國公民和港澳台居民(《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可能相關的還有兩條規定:
- 移民轉移:從內地移居外國,或者到港澳定居的人,可以把取得移民身分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匯出(《暫行辦法》第二條;《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取得移民身分以後才繼承的財產,這條沒有寫到。
- 境內個人:外匯規定裡的「境內個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的中國公民(《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每人每年購匯的年度總額是等值 5 萬美元(《實施細則》第二條)。境內個人財產轉移需要購匯、付匯的,要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辦法》第二十條)。
走哪條路,要看你的護照、在國外的居留身分,以及還有沒有居民身分證。簽賣房合同之前,張律師會先跟外匯局和銀行確認。要開始的話,先寄幾句話,寫明房子在哪個城市、其他繼承人的姓名,我們先做利益衝突檢查。
收費多少?
繼承房產出售、房款匯出境外,每套 USD 3,500 起。房子還沒登記到繼承人名下的,要先辦繼承登記。
| 服務 | 收費 |
|---|---|
| 繼承房產出售、售房款匯出境外,每套 | USD 3,500 起 |
| 房產繼承登記過戶,每套 | USD 2,500 起 |
| 境外委託書、聲明書(中英雙語),第一位繼承人 | USD 650 |
| 從委託書、繼承公證到過戶:一套房、三位繼承人以內 | USD 6,650 起 |
稅費、公證費、登記費、翻譯和認證費用另按實際發生計。怎麼付款,見收費和付款方式。
賣繼承房產的其他常見問題
房子還沒登記到我們名下,可以先簽買賣合同嗎?
房子還沒登記到繼承人名下,也可以先簽買賣合同。轉讓不動產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沒辦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但要等繼承人登記之後,房子才能過戶到買方名下(第二百三十二條),合同裡要給兩次登記留出時間。
外匯局的申請,可以由國內的人代辦嗎?
外匯局的申請可以由國內的代理人代辦。申請可以本人辦,也可以委託他人辦(《暫行辦法》第七條),要交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分證明(第九條)。2014 年起,委託代理協議、代理人身分證明和房產證等財產權利文件,都不再要求公證(匯發〔2014〕2號第六部分第四項)。
匯出之前,要不要先到稅務局備案?
匯出之前,可能要先到稅務局備案。向境外單筆支付超過等值 5 萬美元、屬於境外個人從境內取得的不動產轉讓收入的,要先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備案(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一條)。外匯局的申請材料裡已經有稅收證明,還要不要另辦備案,銀行會告訴你。
我放棄繼承了,還能分到賣房款嗎?
放棄繼承的人,不能以繼承人的身分分賣房款。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七條),等於從來沒有繼承過。沒有書面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可以參與分割。怎麼選,見人在海外怎麼放棄繼承。
本頁是對中國法律的一般說明,不構成針對某一份遺產或某一筆買賣的法律意見。
延伸閱讀
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5條、第168條、第215條、第230條、第232條、第301條、第305條、第1124條、第1132條、第1156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7條;《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號)第25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24 年修訂)第14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4 年修正)第10條、第12條、第14條;自然資源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覆(202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 年修正)第1條、第3條、第6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條、第16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財稅字〔1999〕278號、國稅發〔2006〕108號、國稅發〔2007〕33號、財稅〔2008〕137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
-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6號)第2條至第7條、第9條至第12條、第14條;匯發〔2014〕2號第六部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20條、第37條;《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