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海外,想放棄自己那一份,讓國內的兄弟姐妹繼承,要怎麼辦?
人在海外的繼承人要放棄在中國的繼承,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寫一份書面的放棄繼承聲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編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聲明在你住的國家當著公證員簽,再辦附加證明書或領事認證,國內的公證處或法院才能用。什麼都不表示,法律就當你接受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遺產處理以後,就不能反悔了(繼承編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張紅軍律師 1998 年起執業,2012 年起專注婚姻家事與繼承。本頁引用的是《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下稱「繼承編解釋(一)」)。有些讀者習慣說「拋棄繼承」,內地法律用的詞是「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法律有哪些要求?
放棄繼承要做到三點: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在遺產分割之前、用書面形式。
- 在過世之後: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放棄繼承要在繼承開始後表示(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父母還在世時簽的放棄聲明,時間太早。
- 在遺產分割之前: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才表示放棄的,法律把它看作放棄已經到手的所有權(繼承編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 要書面: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書面聲明要向遺產管理人或其他繼承人作出(繼承編解釋(一)第三十三條)。在訴訟中,也可以向法院口頭表示,由法院製作筆錄,你簽名(第三十四條)。
- 效力往回算: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第三十七條),等於你從來沒有繼承過。
- 債務:放棄繼承的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 一個限制:因為放棄繼承,導致自己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例如對家人的扶養義務,放棄無效(繼承編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如果你是遺囑裡寫到、但本身不是繼承人的人,也就是受遺贈人,規則正好相反:要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表示接受,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我放棄的那一份,會到誰手上?
繼承人放棄後,自己什麼都不拿,那一份由剩下的繼承人按繼承規則去分。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般均分(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囑留給你的部分,你放棄後按法定繼承辦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遺囑還有哪些部分會落回法定繼承,見為中國的財產立遺囑。
想讓某一位兄弟姐妹拿到,有兩個地方容易出乎意料。另一位父母如果還在,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你那一份有一部分會分到他或她名下。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全部放棄,遺產就由第二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放棄繼承,沒辦法指定那一份給誰。想讓某一位兄弟姐妹拿到,看下面另外兩種做法。
放棄繼承,和先接受再讓給兄弟姐妹,有什麼不同?
放棄繼承,你那一份按法定規則分給其他繼承人;接受繼承,你留在分割裡,可以和大家商量那一份歸誰。一共有三種做法,手續和後果各不相同。
- 放棄繼承:你只簽一份聲明。你那一份由剩下的繼承人按上面的規則分,你決定不了給誰。被繼承人的稅款和債務,你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 接受繼承,再一起協商怎麼分:你仍是繼承人,和其他人一起簽遺產分割協議。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協議可以約定房子歸某一位兄弟姐妹,但要有你的簽字。
- 先繼承、登記,再轉給兄弟姐妹:你先把自己那一份繼承下來,以後再贈與兄弟姐妹,房子等於過戶兩次。按《契稅法》,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稅(第六條);房屋贈與則屬於這部法律所說的轉移房屋權屬(第二條)。
稅怎麼繳,看選哪一種做法,也看當地稅務機關怎麼認定事實,所以我們不在這裡報稅額。請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確認;你所在國家的稅務規定,請問當地的稅務顧問。我們只就中國法律提供意見。
放棄聲明在國外簽,怎麼讓國內承認?
不能親自到國內公證處的繼承人,要把聲明書拿去公證。中國公證協會《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規定,放棄繼承的聲明書應當本人親自在公證員面前作出;不能親自到受理繼承公證的公證機構的,聲明書應當經過公證(第十七條)。人在國外,就是在當地公證員面前簽,再辦附加證明書或領事認證;也可以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
聲明要寫明你的姓名和護照或身分證號碼、被繼承人姓名和死亡日期、你放棄繼承的意思,由你簽名並寫上日期。我們用中英雙語起草,讓國外的公證員和國內的經辦機構看的是同一份文字。
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
中國駐外使領館可以辦理公證(公證法第四十五條)。這條路一般是給中國公民的,各館的條件不同,預約之前先向當地使館或領館確認。
在當地公證員面前簽
- 本人親自在公證員面前簽名。公證詞要寫明公證員見證你簽署。以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為例,它對財產繼承或放棄這類聲明書就是這樣要求的(該館的領事認證須知)。
- 所在國是《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的,向該國主管機關辦附加證明書,也就是確認文件上印章和簽名的一份證明。中國 2023 年 3 月 8 日加入公約;2023 年 11 月 7 日起,其他締約國的公文書送中國內地使用,只需辦該國的附加證明書,不必再辦領事認證(外交部公告)。澳洲、加拿大、紐西蘭、菲律賓、英國、美國都是締約國,加拿大從 2024 年 1 月 11 日起生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締約國一覽)。
- 所在國不是締約國的,文件先送該國外交部認證,再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領事認證。例如馬來西亞不在締約國名單上,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說明的就是這條路。
附加證明書和領事認證都不對文件內容負責,國內收件的機構仍然可以審查。在香港、澳門、台灣簽、拿到內地用的文件,各有自己的辦法,香港的做法見下面的問答。你簽字之前,我們會告訴你適用哪一種。
如果你還要為後面的繼承手續簽委託書,步驟一樣。整個過程見住在海外怎麼繼承在中國的房產。
放棄以後,還能反悔嗎?
遺產處理以後反悔的,法律不承認(繼承編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 遺產處理以前,或者訴訟進行中反悔的,由法院根據你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第三十六條)。不要指望這一條。
- 放棄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第三十七條)。簽了,就當它是定局。
所以簽之前,先弄清楚遺產有哪些、其他繼承人有哪些人。家裡也說不清父母留下了什麼的,可以先看繼承人怎麼查父母的房產和銀行存款。簽任何文件之前,先寄幾句話,說明遺產的情況和其他繼承人的姓名,我們先做利益衝突檢查。
放棄繼承聲明收費多少?
起草放棄繼承聲明,第一位繼承人 USD 650,同一案每增一位繼承人 USD 250。
| 服務 | 收費 |
|---|---|
| 境外委託書、放棄繼承等聲明書(中英雙語,附公證認證路線說明),第一位繼承人 | USD 650 |
| 同一案每增一位繼承人 | USD 250 |
| 60 分鐘繼承諮詢 | USD 500 |
這項收費包含中英雙語的聲明書,並按你所在的國家寫明公證、附加證明書或領事認證的步驟。你在當地支付的公證費、附加證明書和認證費用,按實際發生計。詢問、收費和付款怎麼進行,見合作方式。
放棄繼承的其他常見問題
放棄繼承,要我的配偶同意嗎?
就公證機構來說不需要: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公證機構只需審查繼承人本人的意思表示(《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前面說的限制仍然適用:放棄繼承導致自己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例如扶養家人,放棄無效(繼承編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我放棄了,我的子女能代我繼承嗎?
不能。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才由這位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你放棄的那一份,由其他繼承人分。
母親放棄繼承,她那一半房子也沒了嗎?
如果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會:除非另有約定,分割遺產時要先把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歸她所有,其餘才是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她放棄的,只是過世一方那一半裡她應得的份額。
我住在香港,聲明怎麼簽?
在香港簽、拿到內地用的聲明,由中國委託公證人證明。委託公證人由司法部考核合格後委託,負責證明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供內地使用(《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出具的公證文書,再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第五條)。
本頁是對中國法律的一般說明,不構成針對某一份遺產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