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國外離了婚,留在中國的房子和存款怎麼辦?

在國外離婚後,留在中國的財產有兩條路。外國的離婚判決或和解協議已經處理了這些財產的,要經中國法院承認,才在中國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98、299 條)。離婚時沒有處理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中國法院起訴分割(《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3 條)。由哪個法院審理、按哪國法律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再依中國處理涉外案件的規則確定。

張紅軍律師 1998 年起執業,2012 年起專注婚姻家事與繼承。她只就中國內地法律提供意見;外國法的問題由你在當地的律師處理,她配合交接材料。下文的《民事訴訟法》指 2023 年修正的版本,其他規定的全稱列在文末。

外國的離婚判決,處理了中國的財產嗎?

走哪條路,取決於外國的離婚判決有沒有處理中國的財產。翻開判決書,或者法院批准的和解協議,找找有沒有寫到中國的房子、銀行帳戶和其他財產。

有些判決寫得籠統,例如「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算不算處理了那套房子,說不準。另行起訴分割的規則,針對的是離婚時未涉及的共同財產(《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3 條),所以先要把判決的措辭看清楚。

你們兩人自己簽、沒有經過法院的協議,是雙方之間的合同。全國性的規定涉及外國法院的判決和離婚調解書(《受理規定》第三條),沒有提到私人協議。中國法院怎麼看待這樣一份協議,要看協議內容和它適用的法律。

外國判決已經分了房子,在中國算數嗎?

外國法院對中國境內財產作出的判項,要經中國的中級人民法院承認,才在中國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98、299 條)。財產部分比離婚部分難承認。它要求中國和該國之間有條約或互惠關係;判決直接決定中國境內房產歸屬的,還可能因違反中國的專屬管轄規定而不予承認(《程序規定》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 300、301 條)。

要交哪些文件、向哪個法院申請、哪些情形會被拒,以及香港判決的另一套規則,見在國外離婚,在中國有效嗎;承認和執行有什麼不同,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是什麼。

因為兩國之間沒有條約、也沒有互惠關係而被裁定駁回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改向中國法院起訴(《民訴法解釋》第 542 條)。財產判項獲得承認、又需要執行的,法院發出執行令,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第 299 條)。房子怎麼過戶,見本頁後面。

離婚時沒處理的財產,中國法院現在能分嗎?

離婚時沒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國法院可以分割。離婚後,一方以還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處理為由起訴分割,法院查明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共同財產的,應當分割(《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3 條)。案子要回答兩個問題。

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按中國法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沒有指定只歸一方的繼承或受贈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 1062 條)。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是個人財產(第 1063 條)。夫妻也可以書面約定別的安排(第 1065 條)。房子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仍然可能是共同財產,要看它是什麼時候、怎麼取得的。你們的婚姻適不適用中國法律,見按哪國法律認定。

怎麼分?

法院先讓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第 1087 條)。

外國的離婚判決,要先在中國承認嗎?

外國離婚要不要先在中國承認,法院才能分割財產,全國性的規定沒有直接回答。規定裡寫明的是:

如果法院認為外國離婚判決在承認之前不在中國發生效力,就會把你們看作在中國仍是夫妻。那樣的話,路就是先申請承認,或者在中國起訴離婚、同時分割財產(《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民法典》第 1087 條),見一方在海外怎麼在中國離婚。先後順序要想清楚:中國法院一旦受理你們之間的離婚訴訟,就不再受理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申請(《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承認離婚這一部分,條件少一些:不需要條約或互惠(《民訴法解釋》第 542 條),法院受理費人民幣 100 元(《程序規定》第十六條)。

前配偶藏起來或轉走了共同財產,怎麼辦?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離婚後發現,可以起訴請求再次分割(《民法典》第 1092 條)。同一條還規定,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對有這些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再次分割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發現之日起計算(《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4 條)。婚姻期間錢被送給了第三人的,是另一個問題,見配偶把夫妻共同財產轉給別人,能不能要回來。

房子只登記在一方名下,有一個特別的風險。這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把房子賣了,買方善意、付了合理價款並已辦理過戶登記的,另一方不能把房子追回來(《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28 條)。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措施,並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 103、106 條)。情況緊急的,起訴前也可以申請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並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 30 日內起訴(第 104 條)。

財產案件由哪個中國法院審理?

財產案件由哪個法院審理,要看你們各自住在哪裡:

有房子的,還多一個問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一項),《民訴法解釋》把它界定為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第 28 條)。離婚後的財產案件算不算,全國性規定沒有寫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離婚後財產糾紛」列在婚姻家庭糾紛之下;北京高院(2015 年)和江蘇高院(2019 年)的文件,都把這類案件當作婚姻家庭糾紛處理,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這些是地方文件,別的法院未必這樣理解。

所以起訴前要先把法院定下來。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要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這會耽誤時間。

按哪國法律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一個人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作為生活中心的地方,法院可以認定為他的經常居所地(《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 13 條)。

第 24 條旁邊還有兩條規則: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 36 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第 27 條)。離婚後在中國另行起訴分割財產,應當適用哪一條,法律沒有明說,要逐案判斷。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協議選擇或者變更選擇適用的法律(《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 6 條)。

適用外國法律的,由法院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查明不了的,適用中國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外國法律具體怎麼規定,請當地有執業資格的律師回答。

判決以後,房子怎麼過戶到一方名下?

中國法院在分割共有不動產的案件中作出、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自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民法典》第 229 條;《物權編解釋(一)》第 7 條)。登記簿還要跟著改:分得房子的一方,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書單方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14 條;《實施細則》第 19、27 條)。

對方不履行判決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法院可以向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構必須辦理(第 262 條)。申請執行的期間是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判決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生效之日起算(第 250 條)。

外國判決經過承認的,中國法院的文書是那份承認裁定。登記機構能不能直接憑裁定辦理,還是要經過執行程序,要先向房產所在城市的登記機構確認。

要開始的話,先寄幾句話:在哪裡、哪一年離的婚,判決或協議有沒有提到中國的財產,財產是什麼、在哪個城市,以及前配偶的姓名。我們先做利益衝突檢查,文件先不要寄。

收費多少?

評估外國判決 USD 1,250;在中國法院打財產官司,一審 USD 20,000 起。

服務收費
外國離婚判決評估USD 1,250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評估另計)USD 5,000 起
家庭財產評估USD 1,950
財產案件一審USD 20,000 起
財產案件一審,爭議財產較大的USD 35,000 起

手上有外國判決的,先做判決評估,它會說明你需要申請承認、在中國打財產官司,還是兩者都要。離婚時沒處理國內財產的,先做家庭財產評估。法院訴訟費、翻譯、公證認證費用按實際發生計。財產案件的訴訟費按爭議金額計算,可以用訴訟費計算器估算。爭議金額怎麼分檔、怎麼付款,見服務與收費。

國外離婚後國內財產的其他常見問題

打財產官司,我要本人回國嗎?

可以委託律師代理,本人要親自出庭的規定是針對離婚案件的(《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的授權委託書,要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證明(第 62 條);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外國人,要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第 275 條)。法院認為有必要的,仍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民訴法解釋》第 110 條)。

離婚很多年了,還來得及嗎?

離婚很多年,未必來不及。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的復函寫明,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沒有時間限制(〔93〕法民字第2號)。《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3 條本身沒有規定期限,全國性的規定也沒有說一般的三年訴訟時效是否適用。隱藏、轉移財產的再次分割請求,從發現之日起三年(第 84 條)。

怎麼知道前配偶在中國有什麼財產?

立案以後,可以請法院調取你自己拿不到的記錄。個人存款,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法》第 29 條)。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或者涉及個人隱私、自己收集不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民訴法解釋》第 94 條)。

我們能自己協商分,不上法院嗎?

前配偶雙方可以自己協商分割,再去辦登記。因買賣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一般由雙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14 條);共有人增減、共有份額變化,是辦理轉移登記的情形之一(《實施細則》第 27 條)。在國外離婚的,登記機構要看哪些材料,簽字前先向登記機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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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本頁是對中國法律的一般說明,不構成針對某一段婚姻或某項財產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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