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國外離了婚,留在中國的房子和存款怎麼辦?
在國外離婚後,留在中國的財產有兩條路。外國的離婚判決或和解協議已經處理了這些財產的,要經中國法院承認,才在中國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98、299 條)。離婚時沒有處理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中國法院起訴分割(《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3 條)。由哪個法院審理、按哪國法律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再依中國處理涉外案件的規則確定。
張紅軍律師 1998 年起執業,2012 年起專注婚姻家事與繼承。她只就中國內地法律提供意見;外國法的問題由你在當地的律師處理,她配合交接材料。下文的《民事訴訟法》指 2023 年修正的版本,其他規定的全稱列在文末。
外國的離婚判決,處理了中國的財產嗎?
走哪條路,取決於外國的離婚判決有沒有處理中國的財產。翻開判決書,或者法院批准的和解協議,找找有沒有寫到中國的房子、銀行帳戶和其他財產。
有些判決寫得籠統,例如「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算不算處理了那套房子,說不準。另行起訴分割的規則,針對的是離婚時未涉及的共同財產(《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3 條),所以先要把判決的措辭看清楚。
你們兩人自己簽、沒有經過法院的協議,是雙方之間的合同。全國性的規定涉及外國法院的判決和離婚調解書(《受理規定》第三條),沒有提到私人協議。中國法院怎麼看待這樣一份協議,要看協議內容和它適用的法律。
外國判決已經分了房子,在中國算數嗎?
外國法院對中國境內財產作出的判項,要經中國的中級人民法院承認,才在中國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98、299 條)。財產部分比離婚部分難承認。它要求中國和該國之間有條約或互惠關係;判決直接決定中國境內房產歸屬的,還可能因違反中國的專屬管轄規定而不予承認(《程序規定》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 300、301 條)。
要交哪些文件、向哪個法院申請、哪些情形會被拒,以及香港判決的另一套規則,見在國外離婚,在中國有效嗎;承認和執行有什麼不同,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是什麼。
因為兩國之間沒有條約、也沒有互惠關係而被裁定駁回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改向中國法院起訴(《民訴法解釋》第 542 條)。財產判項獲得承認、又需要執行的,法院發出執行令,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第 299 條)。房子怎麼過戶,見本頁後面。
離婚時沒處理的財產,中國法院現在能分嗎?
離婚時沒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國法院可以分割。離婚後,一方以還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處理為由起訴分割,法院查明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共同財產的,應當分割(《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3 條)。案子要回答兩個問題。
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按中國法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沒有指定只歸一方的繼承或受贈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 1062 條)。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是個人財產(第 1063 條)。夫妻也可以書面約定別的安排(第 1065 條)。房子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仍然可能是共同財產,要看它是什麼時候、怎麼取得的。你們的婚姻適不適用中國法律,見按哪國法律認定。
怎麼分?
法院先讓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第 1087 條)。
外國的離婚判決,要先在中國承認嗎?
外國離婚要不要先在中國承認,法院才能分割財產,全國性的規定沒有直接回答。規定裡寫明的是:
- 外國判決經中國法院承認後,才在中國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98、299 條)。
- 外國法院判決離婚、但沒有申請承認的,不妨礙一方在中國另行起訴離婚(《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 已經離婚、雙方都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就國內財產起訴,管轄規則沒有說離婚判決要不要先經承認(《民訴法解釋》第 17 條)。
- 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的一份復函,要求在外國離婚的外國人在中國與中國公民結婚前,先申請承認那份離婚判決,並寫明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沒有時間限制(〔93〕法民字第2號)。
如果法院認為外國離婚判決在承認之前不在中國發生效力,就會把你們看作在中國仍是夫妻。那樣的話,路就是先申請承認,或者在中國起訴離婚、同時分割財產(《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民法典》第 1087 條),見一方在海外怎麼在中國離婚。先後順序要想清楚:中國法院一旦受理你們之間的離婚訴訟,就不再受理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申請(《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承認離婚這一部分,條件少一些:不需要條約或互惠(《民訴法解釋》第 542 條),法院受理費人民幣 100 元(《程序規定》第十六條)。
前配偶藏起來或轉走了共同財產,怎麼辦?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離婚後發現,可以起訴請求再次分割(《民法典》第 1092 條)。同一條還規定,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對有這些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再次分割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發現之日起計算(《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4 條)。婚姻期間錢被送給了第三人的,是另一個問題,見配偶把夫妻共同財產轉給別人,能不能要回來。
房子只登記在一方名下,有一個特別的風險。這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把房子賣了,買方善意、付了合理價款並已辦理過戶登記的,另一方不能把房子追回來(《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28 條)。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措施,並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 103、106 條)。情況緊急的,起訴前也可以申請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並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 30 日內起訴(第 104 條)。
財產案件由哪個中國法院審理?
財產案件由哪個法院審理,要看你們各自住在哪裡:
- 雙方都是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只就國內財產起訴: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 17 條)。
- 前配偶住在中國:一般由前配偶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
- 前配偶在中國沒有住所: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
有房子的,還多一個問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一項),《民訴法解釋》把它界定為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第 28 條)。離婚後的財產案件算不算,全國性規定沒有寫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離婚後財產糾紛」列在婚姻家庭糾紛之下;北京高院(2015 年)和江蘇高院(2019 年)的文件,都把這類案件當作婚姻家庭糾紛處理,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這些是地方文件,別的法院未必這樣理解。
所以起訴前要先把法院定下來。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要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這會耽誤時間。
按哪國法律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一個人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作為生活中心的地方,法院可以認定為他的經常居所地(《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 13 條)。
第 24 條旁邊還有兩條規則: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 36 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第 27 條)。離婚後在中國另行起訴分割財產,應當適用哪一條,法律沒有明說,要逐案判斷。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協議選擇或者變更選擇適用的法律(《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 6 條)。
適用外國法律的,由法院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查明不了的,適用中國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外國法律具體怎麼規定,請當地有執業資格的律師回答。
判決以後,房子怎麼過戶到一方名下?
中國法院在分割共有不動產的案件中作出、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自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民法典》第 229 條;《物權編解釋(一)》第 7 條)。登記簿還要跟著改:分得房子的一方,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書單方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14 條;《實施細則》第 19、27 條)。
對方不履行判決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法院可以向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構必須辦理(第 262 條)。申請執行的期間是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判決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生效之日起算(第 250 條)。
外國判決經過承認的,中國法院的文書是那份承認裁定。登記機構能不能直接憑裁定辦理,還是要經過執行程序,要先向房產所在城市的登記機構確認。
要開始的話,先寄幾句話:在哪裡、哪一年離的婚,判決或協議有沒有提到中國的財產,財產是什麼、在哪個城市,以及前配偶的姓名。我們先做利益衝突檢查,文件先不要寄。
收費多少?
評估外國判決 USD 1,250;在中國法院打財產官司,一審 USD 20,000 起。
| 服務 | 收費 |
|---|---|
| 外國離婚判決評估 | USD 1,250 |
|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評估另計) | USD 5,000 起 |
| 家庭財產評估 | USD 1,950 |
| 財產案件一審 | USD 20,000 起 |
| 財產案件一審,爭議財產較大的 | USD 35,000 起 |
手上有外國判決的,先做判決評估,它會說明你需要申請承認、在中國打財產官司,還是兩者都要。離婚時沒處理國內財產的,先做家庭財產評估。法院訴訟費、翻譯、公證認證費用按實際發生計。財產案件的訴訟費按爭議金額計算,可以用訴訟費計算器估算。爭議金額怎麼分檔、怎麼付款,見服務與收費。
國外離婚後國內財產的其他常見問題
打財產官司,我要本人回國嗎?
可以委託律師代理,本人要親自出庭的規定是針對離婚案件的(《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的授權委託書,要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證明(第 62 條);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外國人,要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第 275 條)。法院認為有必要的,仍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民訴法解釋》第 110 條)。
離婚很多年了,還來得及嗎?
離婚很多年,未必來不及。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的復函寫明,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沒有時間限制(〔93〕法民字第2號)。《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83 條本身沒有規定期限,全國性的規定也沒有說一般的三年訴訟時效是否適用。隱藏、轉移財產的再次分割請求,從發現之日起三年(第 84 條)。
怎麼知道前配偶在中國有什麼財產?
立案以後,可以請法院調取你自己拿不到的記錄。個人存款,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法》第 29 條)。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或者涉及個人隱私、自己收集不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民訴法解釋》第 94 條)。
我們能自己協商分,不上法院嗎?
前配偶雙方可以自己協商分割,再去辦登記。因買賣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一般由雙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14 條);共有人增減、共有份額變化,是辦理轉移登記的情形之一(《實施細則》第 27 條)。在國外離婚的,登記機構要看哪些材料,簽字前先向登記機構確認。
延伸閱讀
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229 條、第 1062 條、第 1063 條、第 1065 條、第 1087 條、第 1092 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 22 條、第 34 條、第 37 條、第 62 條、第 65 條、第 67 條、第 103 條、第 104 條、第 106 條、第 247 條、第 250 條、第 262 條、第 275 條、第 276 條、第 298 條至第 301 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法釋〔2022〕11號,簡稱《民訴法解釋》)第 17 條、第 28 條、第 94 條、第 110 條、第 542 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第 28 條、第 83 條、第 84 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4號)第 7 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4 條、第 27 條、第 36 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0修正,法釋〔2020〕18號,簡稱《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 6 條、第 13 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簡稱《程序規定》)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簡稱《受理規定》)第三條
- 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 月 22 日復函(〔93〕法民字第2號)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24修訂)第 14 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4修正,簡稱《實施細則》)第 19 條、第 27 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第 29 條
-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2025〕227號)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15)第八條;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
本頁是對中國法律的一般說明,不構成針對某一段婚姻或某項財產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