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把夫妻共同財產大筆轉給別人,沒有婚外情,還能要回來嗎?

沒有婚外情,配偶婚內把大筆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轉給第三人,也可能被法院認定贈與無效、判令返還。主張無效的一方要證明: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自己沒有同意也沒有事後追認,受讓人無償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1060條、第301條、第311條)。有婚外情等不正當關係,還可以主張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理由更強(《民法典》第153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7條)。對方說錢是買賣、借款或代付的,主張贈與的一方先要把贈與事實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只有銀行流水通常不夠(《民訴法解釋》第109條)。

本文原題《無不正當關係的婚內大額贈與效力研究》。文中「不正當關係」指婚外情、同居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關係。

內容摘要

夫妻一方婚內向第三人大額轉賬的糾紛,不能被簡單還原為「婚外情贈與」問題。中國法上,贈與無效的基礎並不當然取決於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存在不正當關係;不正當關係只是證明無償性、受贈人惡意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重要強化事實。若無此類關係證據,只要能夠證明案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明顯超出日常家事範圍、未經配偶同意或追認、受讓人無償取得且不構成善意取得,仍可依據共同共有處分規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則及不當得利返還規則認定贈與無效。但在受讓人提出購銷、借貸、代付等抗辯時,主張贈與的一方須證明贈與事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僅有銀行流水通常不足以當然完成證明。

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大額贈與;不正當關係;無權處分;證明標準

本文目錄

一、為什麼很多人以為必須證明婚外情?

因為既有裁判多發生在婚外情、同居或其他違反忠實義務的場景中。司法實踐中,配偶一方發現婚內財產異常流出後,常以「贈與合同無效」請求第三人返還。由此容易形成一種誤解:只有證明贈與人與受贈人存在不正當關係,贈與才可能無效。本文認為,該認識混淆了實體構成要件與證據評價功能。婚外情等事實能夠強化公序良俗違法性和受贈人惡意,但夫妻共同財產保護的核心,仍在於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權限、日常家事代理邊界、受讓人取得基礎以及贈與事實的證明標準。

二、本文討論的案件,法院怎麼判?

一審法院駁回了X女士的訴請,理由是她主張的贈與事實沒有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案內材料顯示,X女士與Y先生於2002年登記結婚。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間,Y先生向Z女士賬戶累計轉賬4000萬元。X女士主張,扣除一筆備註為借款的200萬元及Z女士回轉款後,Z女士仍無償占有300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故請求確認贈與無效並返還。Z女士否認款項是贈與,抗辯稱款項分別是50萬元過賬款、其餘近3000萬元購酒款以及已經結清的資金周轉款,並提交銀行流水、公司資料、購酒平台訂貨資料、銷貨清單、貨物託運合同單、公證書及錄屏等材料。

一審法院將爭點確定為「轉賬是否構成贈與合同且是否無效」。法院認為,銀行流水雖能證明資金流轉,但不能證明Y先生具有無償給與意思及Z女士接受贈與的合意;視頻錄音因基礎信息、原始載體、通話主體及內容證明力存在爭議,亦不足以證明贈與。法院同時採納Z女士關於購銷、過賬、周轉的解釋,最終以贈與事實未能排除合理懷疑為由駁回訴請。該判決的關鍵是「贈與事實本身未被證明」。判決沒有作出「不存在不正當關係所以有效」的認定。

按順序有三步:贈與事實是否成立;作出贈與的一方有沒有單獨處分的權限;受讓人能不能以善意取得保住財產。

第一,贈與事實成立是前提。《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以贈與人無償給予和受贈人接受為核心。轉賬只是給付行為的外觀,可能對應贈與、買賣、借貸、投資、代付或資金周轉。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0條、第91條和第109條,主張贈與關係存在的一方,應對產生贈與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贈與事實的證明,法院確信其存在的可能性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處分權限決定效力評價。夫妻在未約定分別財產制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民法典》第1060條只承認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超出日常家事範圍的大額處分,不能當然由一方單獨決定。《民法典》第299條、第301條進一步表明,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財產原則上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第三,受讓人保護須受善意取得規則約束。《民法典》第311條要求受讓人善意、以合理價格受讓並完成登記或交付。無償受贈天然缺少「合理價格」要件,通常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若受讓人主張交易取得,則其應提供合同、發票、物流、簽收、對賬、結算、稅務、庫存或再銷售記錄等相互印證的證據鏈;若僅有自製單據或與轉賬時間、金額、交易習慣無法對應,法院不宜輕易認定存在合法對價。

四、不正當關係不是必要前提

《民法典》第1043條、第153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7條明確回應了典型的違反忠實義務贈與: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依照第157條處理。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崔某某與葉某某及高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亦確認,違反忠實義務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第三人應返還實際收取款項。

但第7條解決的是「存在違反忠實義務目的時如何認定」的問題,並未反向規定「沒有不正當關係即不得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實務觀點明確提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能被預先拆分為各自一半,因此贈與應為全部無效。該表述用的是「他人」一詞,範圍比「第三者」寬,說明裁判基礎是共同共有與處分權限,不取決於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有沒有特定親密關係。

類案也能印證這一點。人民法院報報道的南京鼓樓法院案件中,丈夫將20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分6次贈與已解除收養關係的前養子,法院認為該贈與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妻子同意且受贈人無償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判令贈與無效並全額返還。該案並無婚外情事實,仍以共同財產整體性、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反面規則支持返還請求。因此,不正當關係是公序良俗路徑下的加重要素;沒有它,贈與同樣可以被認定無效。

五、沒有不正當關係證據時,法院怎麼判斷?

無不正當關係證據時,法院更要避免道德化推定,宜按以下五層逐一審查。

  1. 其一,審查財產性質:款項是否來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是否存在個人財產、約定財產制、指定贈與或繼承等例外。
  2. 其二,審查處分規模與目的:金額、頻次、持續時間是否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合理扶養、禮尚往來或正常經營需要。
  3. 其三,審查配偶同意:是否有明示授權、事後追認、長期知情默許或共同經營安排。
  4. 其四,審查受讓人取得基礎:是否支付合理對價,是否能形成真實交易證據鏈,交易價格和履行方式是否符合商業常理。
  5. 其五,審查主觀狀態:受讓人是否明知或應知給付人已婚、款項來源異常、處分明顯損害配偶權益。

在證明結構上,配偶方提交大額高頻轉賬、特殊備註、聊天記錄、錄音錄像、受讓人收入能力明顯不匹配、缺少合同發票和交付記錄等證據,可形成初步證明。受讓人提出買賣、借貸、投資、代付抗辯後,應就其積極抗辯事實承擔相應證明責任。最終仍由法院綜合日常經驗法則判斷贈與事實能否排除合理懷疑。換言之,不能把「沒有不正當關係」當成駁回理由,也不能把「金額巨大」直接等同於贈與成立。

六、交易安全的限制與例外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9條對股權轉讓作出特別平衡: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僅以未經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該規則說明,在真實有償交易場景中,法律是通過分割、補償、損害賠償或惡意串通例外,來平衡夫妻財產關係與市場交易安全。

因此,無不正當關係案件中,裁判不能脫離基礎法律關係。若第三人是酒商、物流商、合夥人、親屬或普通朋友,法院應先判斷其取得是否具有可驗證的法律原因。真實買賣、真實借貸、合理扶養、家庭共同經營支出,不應被包裝為無效贈與;反之,若交易抗辯只是事後拼湊,無法解釋金額差額、交付流向、對賬結算和商業合理性,則即使雙方不存在婚外情,仍可認定為無權處分或無原因取得。

七、對本案材料的適用評價

本案的研究價值正在於:原告強調「自願給我」的視頻文字稿、大額持續轉賬、Y先生高齡及交易不合常理;被告則以酒類購銷、過賬和周轉解釋款項。一審法院嚴格適用贈與事實的較高證明標準,提示配偶方不能僅憑流水完成證明,這一點在方法上具有合理性。尤其在被告已提出具體交易解釋並提交相應材料時,法院必須先解決「是否贈與」,再討論「贈與是否無效」。

但從類案規則看,若二審或另案能夠進一步證明被告購酒、過賬、周轉證據無法對應案涉轉賬,或存在單據自製、編號異常、無簽收發票、價格明顯背離市場、物流與收貨信息矛盾等缺陷,且視頻原始載體、通話主體和完整性能夠被確認,則即使不能證明Y先生與Z女士存在不正當關係,也不應因此否定無效返還請求。此時的法律基礎是:夫妻共同財產被大額無償或無合法原因轉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未經共同共有人同意,受讓人又無法證明善意有償取得。

相反,如果被告能夠以合同、平台訂單、銀行支付、物流託運、簽收、庫存或再銷售、雙方對賬等證據形成閉環,證明3000萬元具有真實購酒對價,50萬元具有代付流向,周轉款確已返還,則原告主張贈與就不能成立。在這種情形下,法律不應以保護夫妻共同財產之名否定真實交易安全。

八、結論

夫妻一方婚內向第三人大額贈與的無效判斷,不以不正當關係為必要前提。不正當關係的主要功能,是將案件納入公序良俗和違反忠實義務的強評價路徑;其缺位並不排除依據共同共有處分規則、日常家事代理邊界、善意取得要件和不當得利規則處理。類案裁判應建立「贈與事實成立—處分權限缺失—受讓人取得基礎—返還後果」的四階審查框架:先以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確認贈與或無原因給付,再審查是否超出日常家事、是否經配偶同意、是否構成善意有償取得,最後依無效返還或不當得利規則確定返還範圍。如此,才能同時防止婚內共同財產被任意外流,也防止正常交易被事後配偶糾紛不當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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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主要類案與規則功能

資料來源基本類型核心規則本文用途
最高法2025年典型案例:崔某某與葉某某及高某某案違反忠實義務贈與婚內將共同財產贈與不正當關係第三人,違背公序良俗,應返還實際收取款項。說明不正當關係的強化功能
最高法民一庭實務觀點一般大額贈與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為全部無效。說明無效基礎不限定第三者
南京鼓樓法院203萬元前養子案無不正當關係親屬/擬親屬贈與非日常大額贈與未經配偶同意,受贈人無償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返還全部。證明不正當關係非必要前提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9條真實商事交易登記股權轉讓一般不因配偶未同意而無效,惡意串通除外。提示交易安全邊界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條文文本參見中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及政府網站轉載文本。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法釋〔2025〕1號,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3. 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4.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轉引自河南省殷都區人民法院網頁「最高院民一庭: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全部無效」。
  6. 人民法院報:《丈夫擅處203萬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丈夫贈與行為無效 受贈被告如數返還》,山東法院網轉載。
  7.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方某訴劉某某、馬某贈與糾紛案」,貴州人大網轉載。
  8.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9. 案內材料: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26)閩0203民初1322號民事判決書及雙方訴訟材料、證據材料。

常見問題

只有銀行流水,能證明配偶把錢送人了嗎?

只有銀行流水通常不夠。流水能證明錢轉了出去;本文討論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它證明不了轉賬一方有無償給與的意思,也證明不了收款人同意接受贈與。贈與事實要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民訴法解釋》第109條)。

贈與無效,是全部無效還是只無效一半?

全部無效,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實務觀點。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能預先拆分為各自一半,所以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的,贈與整體無效。

贈與被認定無效,收款人要把錢還回來嗎?

要。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民法典》第157條)。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崔某某與葉某某及高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中,第三人應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

收款人說錢是貨款或借款,怎麼辦?

提出買賣、借貸、代付等抗辯的一方,應就抗辯事實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民訴法解釋》第90條、第91條)。合同、發票、物流、簽收、對賬、庫存或再銷售記錄能互相印證,才有說服力;只有自製單據,或者與轉賬時間、金額對不上的,法院不宜輕易認定存在合法對價。主張贈與的一方,仍要把贈與事實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配偶賣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權,也能主張無效嗎?

一般不能。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該方轉讓時,另一方僅以未經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9條)。

配偶花共同財產,都要經過我同意嗎?

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花的錢不用,這類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民法典》第1060條)。超出日常家事範圍的大額處分就不同了: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要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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